來源: 證券時報
市場監管總局等十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《關於加強標準製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》,對加強標準製定與實施監督工作作出部署。《意見》提出,嚴查利用團體標準實施排除、限製市場競爭行為。
《意見》要求,力爭到2035年,建成覆蓋標準製定與實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、監督和糾錯機製,實現標準製定、實施、信息反饋和複審修訂的閉環管理,標準的科學性、規範性、時效性得到切實提高,標準實施效益充分顯現,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效能顯著增強。
標準製定方麵,《意見》強調,要嚴格限定各類標準的製定範圍,強化標準製定過程的規範化管理,加強標準製定合規性、協調性監督,加大重要國家標準製定跟蹤督辦力度,確保重要急需標準及時供給。
標準實施方麵,《意見》明確,強製性標準必須執行,按照“誰提出,誰組織實施;誰監管,誰依法查處”的原則,認真做好強製性標準的組織實施、宣貫推廣和監督檢查工作,依法查處違反強製性標準的行為。《意見》還提出,加大強製性標準文本免費向社會公開力度,對強製性標準的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,逐步實現在統一平台免費公開全部現行強製性標準文本。
對於市場自主製定標準,《意見》提出,嚴格落實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製度。加強對企業執行標準應公開未公開、自我聲明公開不規範等情況的檢查,強化對企業產品、服務不符合其執行標準等情況的監管,依法嚴查企業標準“領跑者”申報弄虛作假、冒用“領跑者”稱號等行為。嚴查利用團體標準實施排除、限製市場競爭行為和團體標準實施不符合法律法規、強製性標準、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行為。
《意見》提出,要加快構建全國標準實施監測網、紮實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估、完善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製、促進標準實施監督與複審修訂聯動。鼓勵社會公眾對標準製定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,建設標準實施社會監督員隊伍。
強製性國家標準是技術法規,必須嚴格實施和監督。《意見》的出台,將進一步提高標準的科學性、規範性、時效性,提升標準實施效益,增強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效能。